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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县教育局等部门权责清单的函
县教育局、县科技局、县文旅体局: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和《安徽省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实施方 案》,现就有关部门权责清单事项调整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安徽省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试行)》《安徽省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试行)》和《安徽省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试行)》,对县教育局等 3 家部门 4 项行政许可作出调整
(详见附表)。
二、请各部门根据清单事项调整情况,于 1 月 25 日前在县政府网站公布本部门《权责清单即时动态调整情况表》和调整后的权责清单,方便公众查询和监督,并及时与县数管局对接,调整政务服务网办理事项。
附件:权责清单即时动态调整情况表
中共舒城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2022 年 1 月 20 日
附件
序号 |
权力类型 |
权力名称 (调整前) |
权力名称 (调整后) |
子项 (调整前) |
子项 (调整后) |
调整后实施依据 |
调整类型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二、县科技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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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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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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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试行)》(皖科资〔2021〕21 号)第三十四条 培训机构审批登记实行属地管理,经所在县(市、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后,按照市场监管部门或民政部门要求进行法人登记。 |
新增 |
调整意见:新增行政许可事项“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审批”。 调整理由:1.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对非学科类培训机构,各地要区分体育、文化艺术、科技等类别,明确相应主管部门,分类制定标准、严格审批。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由科技主管部门负责审批。 2.《安徽省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 (实行)》(皖科资〔2021〕21 号)第三十四条 培训机构审批登记实行属地管理,经所在县(市、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后,按照市场监管部门或民政部门要求进行法人登记。 |
序号 |
权力类型 |
权力名称 (调整前) |
权力名称 (调整后) |
子项 (调整前) |
子项 (调整后) |
调整后实施依据 |
调整类型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三、县文旅体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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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意见:新增行政许可事项“文化艺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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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校外培训机构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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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理由:1.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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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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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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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对非学科类培训机构,各地要区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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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
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审批 |
《安徽省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试行)》第三十四条 培训机构审批登记实行属地管理,经所在县(市、区)级文化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后,按照市场监管部门或民政部门要求进行法人登记。 培训机构实行“一点一审”,一个固定且独立使用的场所只能申报设立一个培训机构,未经审批部门同意,不得擅自变更培训地址、增设分支机构或培训点。培训机构必须经审批登记后方可开展培训。 |
新增 |
体育、文化艺术、科技等类别,明确相应主管部门,分类制定标准、严格审批。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由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 2.《安徽省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试行)》第三十四条 培训机构审批登记实行属地管理,经所在县(市、区) 级文化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后,按照 市场监管部门或民政部门要求进行法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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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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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机构实行“一点一审”,一个固定且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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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使用的场所只能申报设立一个培训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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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未经审批部门同意,不得擅自变更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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训地址、增设分支机构或培训点。培训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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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必须经审批登记后方可开展培训。 |
序号 |
权力类型 |
权力名称 (调整前) |
权力名称 (调整后) |
子项 (调整前) |
子项 (调整后) |
调整后实施依据 |
调整类型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4 |
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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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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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试行)》第三十五条 培训机构审批登记实行属地管理,经所在县 (市、区)级体育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后,按照市场监管部门或民政部门要求进行法人登记。 培训机构实行“一点一审”,一个固定且独立使用的场所只能申报设立一个培训机构,未经审批部门同意,不得擅自变更培训地址、增设分支机构或培训点。培训机构必须经审批登记后方可开展培训。 |
新增 |
调整意见:新增行政许可事项“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审批”。 调整理由:1.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对非学科类培训机构,各地要区分体育、文化艺术、科技等类别,明确相应主管部门,分类制定标准、严格审批。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由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 2.《安徽省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 (试行)》第三十五条 培训机构审批登记实行属地管理,经所在县(市、区)级体育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后,按照市场监管部门或民政部门要求进行法人登记。 培训机构实行“一点一审”,一个固定且独立使用的场所只能申报设立一个培训机构,未经审批部门同意,不得擅自变更培训地址、增设分支机构或培训点。培训机构必须经审批登记后方可开展培训。 |